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瑞丰德永国际集团系国际投资之跨国商业服务机构,旗下拥有多家执业会计师、律师、国际商业顾问机构。瑞丰德永亚太总部位于中国香港,在中国大陆、中国台湾、欧美及世界主要离岸业务据点,拥有雄厚的资产实力。服务范围包括:商业秘书、公司注册、做帐审计、**战略、*筹划、上市融资、知识产权、贸易投资顾问、资产评估重组、法律文书公证等相关商业动作及咨询服务。客户行业覆盖国际贸易、物流、地产、酒店、园林、服装、家具、机械、食品等。瑞丰德永以真诚、**、*、双赢为理念,为各行业客户提供****值的服务。 中国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,即只有源自中国香港的利润才须在中国香港课税,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中国香港缴纳利得税。简言之,即使在中国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,但如果公司业务利润并非来自中国香港,公司便可于申报中国香港利得税时,同时向中国香港税局申请“离岸收入”以豁免缴纳中国香港利得税。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,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。利润是否于中国香港产生或得自中国香港,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。 所以中国香港公司在*上应做出怎样的安排才能*符合“离岸收入”之利得税豁免要求,中国香港税局并未有明确的规定。 我们可为企业提供**的离岸豁免服务,具体服务/流程有: 离岸豁免申请基本要求 (1) 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中国香港客商; (2) 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中国香港发生; (3) 货物未在中国香港发生报关、收发货等; (4) 未在中国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中国香港员工; (5) 未在中国香港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。 申请次数与间隔时间 只要贵司的业务没有改变,在*局的惯常做法下,申请离岸豁免一次便可,不需要每年都持续申请。 若申请成功后,税局会视贵司以后年度都是离岸,会不定时复查,以我们的经验来说,短则两年一次,长则十年以上都没有复查过。 如贵司的业务于某一年度有所变更,只要在核数报告与税表上写清楚,税局就会再次出信询问新业务的离岸性质,相当于需要重新申请离岸豁免。 申请离岸豁免的业务类型及关键文件资料(包括但不限于) (一) 贸易公司 (1) 公司组织结构:包括员工名字、职位、职责; (2) 产品:买的是什么产品,产品清单; (3) 购货与销货:供应商与顾客寻找方法、议价方法(如邮件议价)、合同签订地点和负责职员,是否为中国香港公司或关联公司(如适用);至少前5大供应商与顾客的交易金额、名称、地址及贵司负责职员(出差地点、时间、出差票据等);库存地点(如适用);所有交易之协议、发票、合同、报关单或收发货单、信用证、保险、运输单据、电邮、传真等; (4) 收付款方式:T/T,现金往来,信用证或其他途径。 (二) 服务收入 (1) 公司组织结构:包括员工名字、职位、职责; (2) 服务内容、服务职员(出差地点、时间、出差票据等)、服务地点(为判断收入来源地的核心要求,越具体越好,并附文件证明之类较好) (3) 服务费支付者的信息:名称、地址、与该公司联系方式等; (4) 服务合同与发票:签订的职员、何时签订、签订地点、签订方式(如邮件)等;服务费用计算标准; (5) 分包商(如适用):名称、地址、支付的标准与金额、服务内容、地点等; (6) 中国香港银行**的信息。 (三) 工程收入 (1) 公司组织结构:包括员工名字、职位、职责; (2) 工程地点、工程性质、工程进展报告、客户的名称、地址等; (3) 工程合同、发票、工程收入明细表、结算方式等; (4) 分包商(如适用):名称、地址、分包金额、提供的分包内容与地点等; (5) 董事或雇员的差旅行程(出差地点、时间、出差票据等); (6) 中国香港银行**信息,收付款方式等 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 集团网站 注册中国香港公司 注册离岸公司 注册中国香港商标公司 注册BVI公司 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 联系人:汤小姐 福州公司:鼓楼区东大路8号花开富贵大厦A座18楼H 咨询热线:0591-83891761 手机: 邮箱:cissy@rf.hk